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701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现住万州区**镇**村**组**号。因吸毒,于2018年10月20日被万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万州区孙家书房加油站附近以400元的价格贩卖一包冰毒给王某某,之后二人被现场抓获。侦查人员在王某某处查获一包净重0.68克的白色晶体状物质。经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上述物质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所出具的毒品检验报告;
5. 搜查、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熊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柯文俊
检察官助理 王兵兵
2020年8月7日
附:
1. 被告人熊某某取保候审于万州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59479****。
2. 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毒赃400元、涉案手机扣押于万州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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