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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涪检刑诉〔2020〕1047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重庆市涪陵区人,住重庆市涪陵区**大道**号附**号**(户籍地:重庆市涪陵区**路**号**单元**)。因吸毒,2014年11月28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因吸毒,2015年1月14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后被社区戒毒。因吸毒,2017年10月13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2020年8月5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8月18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9月2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4日14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位于涪陵区**大道**号附**号**的家中,以300元的价格将净重0.18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0.1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吸毒人员钟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告人熊某某、吸毒人员钟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归案后,被告人熊某某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钟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提取、称重等笔录;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明知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熊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仁哲

检察官助理 廖  框

                             2020930

                          

附件:1.被告人熊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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