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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贩卖毒品案)_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公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51956********,云南省镇康县人,汉族,文盲,农民,家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次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3月1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康县公安局**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同年3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4月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19日下午,被告人熊某某以3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赵某某、李某某、余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黄素”、“小麻”)6颗,净重约0.5808克。

2019年9月15日9时许,镇康县公安局在开展“**二号”专项禁毒行动中,民警在被告人熊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并查获毒品鸦片0.951克。

经检测,被告人熊某某系吸毒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口证明、查获经过、毒品称量(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辩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现场检测报告、视频光盘及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无视我国禁毒法规,向多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其向赵某某、李某某、余某某三人贩卖毒品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文先

2020年4月28日 

附:1.被告人熊某某被取保候审的处所在镇康县**乡**村委会***组,联系电话:15126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视频光盘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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