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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贩卖毒品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958号

被告人熊某某,曾用名熊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三台县,身份证号码5107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三台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路**小区**栋**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7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21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路**小区**栋**房,以1000元的价格将两粒毒品麻古和0.8克毒品冰毒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尿检报告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贩卖甲基安非他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熊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劲松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78113****;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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