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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贩卖毒品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熊某某,绰号**,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办事处**村**组。因吸食毒品,2014年11月12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2020年3月25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2020年6月17日被桑植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3月26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12时许,吸毒人员杜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熊某某向其购买毒品,随后被告人熊某某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办事处**村乡道上给杜某某贩卖了一包价值50元的毒品海洛因。2020年3月25日10时许,杜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熊某某向其购买100元的毒品海洛因,12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办事处**村乡道上给杜某某贩卖了一包净重0.092克的毒品海洛因,二人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经张家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从现场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金色华为TIT-CL10手机一部;

2.书证: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通话详单等;

3.证人杜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

6.视频资料:人身检查视频、通话视频、毒品封存、称重、送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静

检察官助理  褚  君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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