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1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高新区**公寓**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南昌市高新区**路**小区门口以450元贩卖9粒麻姑给吸毒人员杨某某。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熊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微信转账凭证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尚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9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至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燕
2020年2月20日
附:1.被告人熊某某现关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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