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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贪污、私分国有资产案)_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31980********,汉族,大学文化,四川省荥经县人,住荥经县**镇**路**段**栋**单元**楼附**号。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职务违法被荥经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4月26日因涉嫌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荥经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20年4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

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熊某某在担任荥经县原**期间,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工程、虚增工程单价、虚增工程量的方式,套取国有资金,将套取资金中的379000元分给班子成员及财务人员,其中熊某某分得89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底,经熊某某、杨某某(已判刑)等人商议,采取虚增原新庙乡境内废弃井硐砌封工程开支的方式,套取国有资金214400元,并在2014年春节前,将套取资金中的79000元以年终奖励的名义向班子成员及财务人员发放,其中熊某某得款14000元、杨某某得款14000元。

2.2014年底,经熊某某、杨某某等人商议,采取虚构原新庙乡新建村玉林山村道疏通工程和新建村园地坪公路堡坎工程项目的方式,分别套取国有资金46500元和49280元,共计95780元。并将套取资金中的40000元以年终奖励的名义向班子成员发放,其中熊某某得款10000元、杨某某得款10000元。

3.2015年4月,经熊某某、杨某某等人商议,采取虚增工程量的方式从原新庙乡常富村村道挡墙、道路硬化工程中套取国有资金228400元;2015年10月,虚构原新庙乡德义村两岔路防洪堡坎工程,套取国有资金50400元;2016年1月,虚构德义村陈家坝河道疏浚工程,套取国有资金95000元。上述三次共套取资金373800元,于2016年春节前,经熊某某、杨某某等人商议将其中50000元以年终奖励的名义向班子成员发放,熊某某得款10000元、杨某某得款10000元;同时又将其中100000元以工作经费及辛苦费的名义向班子成员、财务人员发放,熊某某得款40000元、杨某某得款30000元。

4.2017年1月,经熊某某等人商议,采取虚构三合乡双林村四组木材采伐林区道路修补项目的方式,套取原三合乡林营站资金110500元。将其中110000元以年终奖励的名义向班子成员和财务人员发放,熊某某得款15000元。

二、私分国有资产罪

2015年至2016年,熊某某在担任原**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经与杨某某等单位班子成员商议后,采取虚增工程量、虚构项目工程等方式套取单位资金,存于财务人员兰某某(另案处理)的个人账户进行保管,并经班子成员商议后,在2015年全年、2016年上半年分三次用于向全单位职工发放公积金个人应缴部分补贴共计120000元,其中熊某某个人得款6000元、杨某某个人得款6000元。

2019年3月19日,荥经县监委对熊某某立案调查。立案前,熊某某已主动向荥经县监委说明其有上述贪污、私分国有资产犯罪事实。2020年3月26日,熊某某在荥经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办公地点被监察工作人员带离调查。到案后,熊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全部退缴个人违法所得9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增工程开支、虚构工程项目等方式,套取单位资金,伙同他人将其中379000元进行侵吞,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某某等人以原**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120000元集体私分给个人,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进行数罪并罚。熊某某主动到监察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荥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斌 刘星

2020年65

附:1.被告人熊某某现被羁押于汉源县看守所;

2.案卷8册、散页证据1份;

3.证人名单1页;

4.认罪认罚相关文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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