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修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8月9日、10月24日二次退回修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修水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9月9日、11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12月25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熊某某在其租用的修水县新城花园1期4栋2单元303室的房间内设置麻将机等赌博工具,组织彭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张某某,徐某某、梁某某等人以打麻将等方式进行赌博,每桌收取50元至200元不等“台费”进行牟利,每天抽头300 元,共计抽头获利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张某某,徐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固定场所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余建军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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