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一部刑诉〔2020〕1976号
被告人熊某某,绰号刀疤,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1197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汉中市郑县**镇**村**号。因赌博,于2013年5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6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9月份,被告人熊某某结伙杨某某、陈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公寓的两个房间内,纠集甘某某、王某某、焦某某等人以“小九点”的形式聚众赌博共五场,共计抽头获利约9000元。
2、2019年9、10月份,被告人熊某某结伙杨某某、陈某某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路**号赵某某(另案处理)的棋牌室内,纠集王某某、詹某某、裴某某等人以“小九点”的形式聚众赌博共三场,共计抽头获利约2500元。
3、2019年12月份,被告人熊某某结伙陈某某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组何某某(另案处理)家中,纠集王某某、裴某某、宗某某以“小九点”的形式聚众赌博一场,抽头获利约3000元。
综上,被告人熊某某参与赌博9场,共计抽头获利约14500元。案发后,被告人熊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祝黎某某、王某某、宗某某、詹某某、裴某某、焦某某、柳某某、代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熊某某、同案犯杨某某、陈某某、赵某某、何某某、甘某某、梁某某、欧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赵某某、何某某、甘某某、梁某某、欧某某、证人祝黎某某、王某某、詹某某、裴某某、焦某某、柳某某、代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结伙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熊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熊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佳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在处所: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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