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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赌博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熊某某,绰号“熊二”,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82********,土家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镇**村**组,住永定区**镇街上民宅。因吸食毒品,2012年2月23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赌博,2014年2月28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2015年4月1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赌博罪,2020年7月22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至2020年4、5月份期间,被告人熊某某多次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办事处七彩湘西四楼茶楼开包厢组织吴某某等五人以“斗牛”、“弹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熊某某通过组织他人赌博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3万元。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熊某某主动向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另查明,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熊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接报案登记表、张家界市公安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群众举报线索核查通知》、举报信、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2.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吴某某、龚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秦某某、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熊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楚新华

检察官助理:马列新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辩护人田英治,湖南古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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