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三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11972********,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路**号**座**房。2018年12月19日因涉嫌走私废物罪被黄埔新港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9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埔新港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被告人熊某某在明知其向印尼方面购买的氧化锌实际是当地工厂生产的剩余废料,仍以日照**能源有限公司、日照**粮油有限公司作单击此处输入文字。为经营单位购买上述生产废料,并委托他人报关进口。2018年2月26日,广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氧化锌的名义将被告人熊某某的两批货物向新港海关申报进口。经海关检验不允许进口后,广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熊某某对该两批货物办理退运。经商检部门鉴定,被告人熊某某进口的货物均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重量共计75.005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关材料、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3.检验证书等鉴定意见;
4.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货物是固体废物,仍伪报品名委托他人报关进口,逃避海关监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在案发后将货物退运出境,没有对国家造成实质性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上述情况,建议对被告人熊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半至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悠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28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叁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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