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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掇检一部刑诉〔2019〕150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 197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51975********,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大道**号**栋**单元**室,现住武汉市武昌区**公馆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钟祥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8年11月9日经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日由钟祥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钟祥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26日,荆门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4月至2012年底,被告人熊某某在湖北**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利用负责该公司在钟祥**针织厂拆迁工程的职务便利,为邓某某承接**针织厂拆迁工程提供帮助,向邓某某索要人民币36万元用于个人开支。

案发后,被告人熊某某退缴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说明、审批表、发案经过、合同、记账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领款单、协议书、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汪某某、蔡某某、孔某某、陈某某、邓某某、夏某某、姚某某、龚某某、桂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身为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积极退赃,具有自愿认罪的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二年之间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苌 韬

20191223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钟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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