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镇**村委会**组,住梁河县**镇**村委会**片区**新村,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被梁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梁河县公安局**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熊某某先后分三次从拼多多购物软件上购买射钉器1个、握把2个,后自己在家中使用电焊机、磨光机、电钻机组装枪支1支。经鉴定,该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的自制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加海
检察官助理:徐瑞情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梁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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