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刑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61981********,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古丈县,住古丈县**镇**道**栋**。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古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的一天,被告人熊某某在古丈县古阳镇柑子坪“诚信电动工具行”以2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支射钉器和两盒射钉弹,后藏匿于家中卧室欲制造一支用于打鸟的枪支。2018年11月1日至4日,熊某某在淘宝网分别购买了一支锁管器(俗称“套管”)和一根不锈钢管及相关配件。之后,熊某某通过网上学习组装射钉枪的方法,将锁管器、不锈钢管在家中切割改装成一支射钉枪。确定改装完成后,熊某某便将射钉枪拆分为射钉器和钢管摆放在卧室的衣柜和床头柜中,一直未使用。经鉴定,熊某某非法改装的射钉枪认定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2020年8月23日,古丈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熊某某家调查时,熊某某主动交待了非法改装枪支的犯罪事实,并上缴了射钉器、钢管及射钉弹等配件。
认定上述的事实如下:
1.接报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淘宝网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鲁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射钉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案发后,被告人熊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于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祖军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住古丈县**镇**道**栋**室,电话17752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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