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合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粮农,群众,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合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熊某某通过网上购买射钉器和钢管后,在其位于合江县**镇**村**组**号家中,用电焊机、切割机将射钉器改装为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一支。2019年12月24日下午,熊某某持枪外出准备打松鼠,因枪支走火将自己大腿致伤。2019年12月25日,侦查人员从熊某某住所内查获枪支疑似物1支、枪柄2把、射钉弹1盒、铁砂子若干。2020年3月23日,侦查人员从熊某某住所内搜查出用于制造枪支的电焊机1台、切割机1台。经鉴定,从被告人熊某某处查获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具备法定枪支杀伤力。
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熊某某违法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金容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电话1995088****;
2.侦查卷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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