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溪检刑诉〔2020〕Z104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7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住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巫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左右,被告人熊某某在网上购买射钉枪、射钉弹、高精密无缝钢管等配件,组装成射钉枪,并使用该射钉枪打猎。期间因无缝钢管损坏,熊某某多次在网上购买高精密无缝钢管进行更换以维持枪支正常使用。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具备致伤力。
2019年8月13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熊某某家中盘问时,熊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手机截屏照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熊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熊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缓刑一年六个月。查获的枪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溪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熊德川
检察官助理:冯晓琪
2020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巫溪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594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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