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528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兴文县**镇**村**组**号,现住兴文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兴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6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熊某某于2008年通过互联网上的广告信息网购了枪支零件,在收到枪支零件后,将枪支零件存放于兴文县**镇**坳(小地名)其旧房屋中。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熊某某在兴文县**镇**村**组自己家中将枪支零件组装成一支枪支,并填充其准备的火药、射钉弹、小铁珠进行了击发试枪。当日被兴文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兴文县公安局民警依法从其住宅中检查并扣押了其组装的疑似枪支一支。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熊某某非法组装的疑似枪支属于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有关书证、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熊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书,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兴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阳国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在家候审;
2、本案诉讼卷宗两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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