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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非法占有农用地案)_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公诉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71********,汉族,高中文化,自贡市**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四川省荣县人,户籍地和住所地:四川省荣县********号。2018年3月6日因犯单位行贿罪被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1月2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7日被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贡市**农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1日登记成立。2008年8月,该公司经审批同意,办理新建规模养殖场申报审批手续。2009年6月25日,被告人熊某某以自贡市**农业有限公司名义与荣县长山镇**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租赁协议,流转该村2、10、12社等10个农业社约150亩的土地用于发展种养殖业。2017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熊某某在未取得相关部门审批同意下,擅自在流转土地上挖砂取土,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经荣县经纬国土资源测绘有限公司测绘,该宗土地总面积17608平方米(折合26.412亩),其中:已挖淹没区面积8765平方米,未挖淹没区面积7666平方米,弃土区面积1177平方米。经自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在已挖淹没区面积中被破坏耕地面积7783平方米(折合11.67亩),被破坏土地的原有耕作属性被损毁,属于重度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协议、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违法挖沙区地类的说明、土地利用规划审查图、挖沙淹没区用地平面图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霞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散页材料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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