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熊某某,绰号“***”,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40224********601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青阳县人,户籍地及现住址:青阳县庙前镇**村**井**号。被告人熊某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5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本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批准逮捕,当日由青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4月,被告人熊某某租赁庙前镇庙前村六个桥组张某某、叶某某等农户基本农田共计约11.24亩。2011年至今,熊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租用的基本农田及周边土地上非法采挖矿石,并将挖出的砂石对外销售获利,致使大量土地遭到破坏。
经青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勘测,庙前镇庙前村熊某某采砂点总用地面积为1.5355公顷,合23.3亩;其中基本农田0.9979公顷,合14.97亩,一般耕地0.5376公顷,合8.06亩。
经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确认熊某某非法采挖破坏耕地面积为21.54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14.95亩,属于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经安徽省地质矿业勘查局321地质队认定,截止2019年6月20日,熊某某租赁的庙前镇庙前村005县道旁处土地上,开采的1895.50立方米河砂,其中开采的洗砂石砂石量为1360.17吨,粗砂砂石量为1577.79吨;
经青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熊某某开采砂石价值为人民币83819.00元整。
案发后,熊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信息、行政执法巡查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青阳县庙前镇庙前村熊某某取土堆沙导致耕地破坏鉴定;青阳县熊某某建筑用砂石非法采矿点资源来量核实报告;青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田、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丽丽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青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