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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仁检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 熊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04021986********,汉族,初中,户籍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东段**号**栋**单元**号。2020年1月15,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下半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熊某某因在攀枝花市仁和区务本乡葩地村葩地组“菩萨片片”处栽种的芒果苗长大,周围的原生林木影响芒果树生长;未经林权所有人同意,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将该处原生林木砍伐,造成原生植被严重毁坏。经攀枝花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占用农用地面积为16.8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熊某某供述;2、熊某某、杨某某证言;3、到案经过;4、现场勘验、现场辨认及照片;5、鉴定意见书;6、林权证明、卫星图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占用林地面积16.8亩,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军

                                         检察官助理:杨秀英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84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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