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熊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熊某某,女,197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02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四川省绵阳市人,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号,现住址:

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小区**栋**单元**楼**号。2019年6月1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本院以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1月1日退回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1月29日经补查后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经本院检察长批准,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四川**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住所:成都市金牛区**路**段**号**栋**单元**号,注册资本2000万,经营范围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为曹某某(已判决),并负责全面管理公司。

该公司自成立至2014年12月止,在未开展正常经营活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组织业务员以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向社会上不特定人群公开宣传投资多个项目,承诺月利率3%-5%的高息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经鉴定,该公司至2015年11月,共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52,110万元,未归还投资人实际损失人民币13,599.443万元。

被告人熊某某自2013年11月起系**公司的业务员,其在明知**公司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况下,通过介绍社会公众到该公司投资,从而获取投资金额12-15%的提成。经鉴定,被告人熊某某吸收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3,689.5万元,获得提成2,020万元。

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熊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以及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伙同他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额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不支配资金流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峰

书记员:杜宁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换押证和提讯证各壹份,光盘壹张。

3.扣押物品详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