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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一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5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5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住梁河县****村委会***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梁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梁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梁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2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梁河县公安局民警根据线索到梁河县**镇**村委会*******村熊某甲家中将熊某甲(另案处理)抓获。 经讯问,熊某甲非法制造的枪支由被告人熊某某持有。民警电话联系熊某某后,熊某某于当日到梁河县公安局**派出所上缴一支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的自制枪支。

2020年9月8日,梁河县**镇**村委会***组的村民阙某某向梁河县公安局民警反应,熊某某在其家中放置一支枪支。经鉴定,该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的自制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二支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的自制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古登鹏

检察官助理:尹以蓓

2021年1月1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被羁押于梁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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