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熊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 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2000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02000********,苗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乡长**村民委员会**小组,现住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江城县)******基地,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江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4日被江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江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日被江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江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江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8日,江城县公安局民警在下乡走访过程中,在江城县**镇**村**基地王某某家柴棚查获一支无主枪支,经鉴定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射钉枪,具有杀伤力。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熊某某到江城县公安局勐烈边境派出所自首称:2019年9月18日查获的无主枪支为熊某某本人持有。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射钉枪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强制措施文书,户口证明及前科情况查询说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枪支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5.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6.视听资料:光碟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射钉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交代犯罪事实,属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春明

(院印)

2020年4月14日 

附: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江城**镇**村**基地,联系电话:1916924****

2. 起诉书8份,刑事侦查卷宗2册。

3. 涉案物品射钉枪1支实物扣押于江城县公安局,照片随案移送,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量刑建议书1份。

6.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社会调查评估审批表1份、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