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熊泉,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9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南省湘乡市,现住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号。2013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12月13日刑满被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泉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3月2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熊泉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熊泉通过微信联系“还有谁”(另案处理),向“还有谁”购买2600元的甲基苯丙胺粉末(俗称“冰毒”)。当日21时许,被告人熊泉来到微信中约定的位置长沙市岳麓区谋房博客公寓门口,在“还有谁”的带领下来到该公寓A栋20楼电梯口附近的一个灭火器箱子旁边。“还有谁”从灭火器箱子里拿出一包用白色卫生纸包着的甲基苯丙胺粉末给被告人熊泉,被告人熊泉支付1000元现金和微信支付1600元给“还有谁”。被告人熊泉将购买的甲基苯丙胺粉末放置在自己裤子口袋中,并离开。在逃离现场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民警当场从其右边裤子口袋里查获了一包装有甲基苯丙胺粉末的透明塑料袋,后经称量该甲基苯丙胺粉末净重为10.7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熊泉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等笔录;5、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讯问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泉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泉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六千元以下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一璇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熊泉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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