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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20〕462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2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为武汉市江岸区**号**号。2016年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 元;2019年7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20年5月20日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本院于2020年6月1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17时许,被告人熊某某本市江岸区大智路数码港**手机店,被民警抓获。随后民警在熊某某居住的位于本市江岸区**新村**超市楼上**楼**号的家中进行搜查。在家中卧室梳妆台上的一个黄色纸盒家中卧室梳妆台上的一个黄色纸盒内查获一大包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麻果”(经称量,共重6.03克);在家中的鞋柜里查获了一个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海洛因(经称量,共重5.5克);在家中卧室房间的五屉柜的抽屉里查获了六包白色粉末状的毒品(经称量共重75.07克)。经鉴定,上述毒品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共计6.82克;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的,共计12.0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身份信息表、前科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取样笔录、称量笔录等书证;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熊某某具有毒品再犯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汉文

检察官助理:武衍明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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