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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5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号**栋**单元**楼**室,现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街**社区**号**栋**单元**房。被告人熊某某于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2月4日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9日21时许,公安民警在武汉市硚口区**街**社区**号**栋**单元**房内现场抓获被告人熊某某。在其黑色小手包夹层内搜查一袋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疑似物,在其黑色眼镜盒内搜出一袋蓝色塑料袋包装的片剂状毒品疑似物、一袋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片剂状毒品疑似物和两小袋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经鉴定和称量,上述物品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共重17.3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称量记录、取样记录、扣押清单、刑事侦查照片、身份材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扣押、称量、取样、搜查、辨认等笔录;3、证人涂某某李某某闫某某罗某某程某某的证言;4、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书;5、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秦川军

检察官助理:赵雅宁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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