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刑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熊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811970********,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片**组**号,住浏阳市**镇**村**街。因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2020年3月24日被浏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于2020年5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6月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8日,被告人熊某某的未婚夫张某甲在浏阳市沙市镇秀山社区**街办理了一家木材经营部,取名“浏阳市**木材经营部”(属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木片加工、销售等。自2019年以来,该木材经营部一直由被告人熊某某负责经营管理。2019年5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熊某某在明知张某丁、张某戊、张某乙3人未出示木材合法来源证明的情况下,以每吨380元至430元,总价12380元的价格共收购张某丙、陈某某、张某丁3人在**山场内滥伐的杂木28.84吨,后加工成锄头把子、铲子把、羊镐把等出售。
经浏阳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被告人熊某某非法收购滥伐的28.84吨杂木折活立木蓄积为60.72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熊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缴赃款1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立案决定书、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营业执照、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鉴定人员资格证、陈某某记账单、暂扣款缴款书等物证书证;2.证人李某某、屈某某、张某乙、张某戊、张某丙、张某丁、陈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浏阳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明知是滥伐的林木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熊某某案发后认罪认罚,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熊某某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定妮
2020年6月11日
附:一、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7493****)。
二、移送案卷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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