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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090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4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7月3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经上述工作,本案已审查完毕。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熊某某通过微信向微信昵称“菩菩文玩”(微信号wanglei27****)的卖家以人民币960元购买了象牙制品扳指、手镯和吊坠,通过快递收到上述三件象牙制品后一直带在身边赏玩。2019年8月13日,熊某某被东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传唤到案,当场从其身上扣押上述象牙制品。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三件象牙制品,共净重105克,均为哺乳纲长鼻目象科现代象(现代生存的亚洲象和非洲象)象牙制品,大象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保护的物种,三件象牙制品涉案价值为人民币4375.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扳指、手镯和吊坠等象牙制品(暂存市野生动物管理中心),物种鉴定意见书,涉案制品价值说明,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以及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象牙制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熊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燕玲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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