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四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9********,苗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贵州省毕节市,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镇**村**号,现住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20年1月20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4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10时至15时许,被告人熊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到南安市**乡**村“**”山场使用捕鸟网、诱鸟器等工具捕获4只活体鸟类动物,放置于南安市**镇**村**号租房一鸟笼内被查获。2020年2月5日,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本案送检的4只鸟类动物,属于雀形目鹟科画眉亚科画眉,画眉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4只画眉核定价值共计人民币4000元。
2020年1月19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漳州市**市**乡**村准备再次上山狩猎时被查获。
1.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等物证;
2.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移送案件登记表、《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南安市政府公开发布禁猎通告页面截图、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照片及提取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狩猎法规,未经合法批准,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青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四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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