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480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5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泗阳县**镇**村**组。被告人熊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再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熊某某在泗阳县**镇**村自己承包的虾塘内,采取放黑水鸡声音引诱网捕的方式,非法狩猎黑水鸡总计27只。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27只黑水鸡被列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前科记录、刑附民公益诉讼起诉书、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丁某甲、丁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扣押笔录;
5.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青的
检察官助理:杨永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8251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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