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熊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砚检一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21975********,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住砚山县**乡**村委**组**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砚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文山州砚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熊某某在砚山县八嘎乡蚌岔村委会大蚌岔组对门山上,使用自制的链扣猎捕了一只野生的白腹锦鸡,并带回家饲养观赏,约五天后,白腹锦鸡死亡,熊某某便将锦鸡皮张剥下放在家里观赏,锦鸡肉则被熊某某及家人食用,至2019年7月23日白腹锦鸡皮张被砚山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熊某某猎捕的白腹锦鸡系鸡形目雉科锦鸡属白腹锦鸡,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白腹锦鸡皮张一张、自制链扣一个;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砚山县林业和草原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照片、物证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非法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腹锦鸡一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熊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熊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熊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艳

检察官助理:吕虹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熊某某现在家待处,联系电话15126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白腹锦鸡皮张一张、塑料自制链扣一个。

4.证据目录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