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20〕498号
被告人熊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同日经南昌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22日,被告人熊某某位于本市**路**号的菜场烟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南昌市东湖区烟草专卖局审批注销。2019年4月9日,被告人熊某某的丈夫陈某某名下位于本市东湖区**墩**号的**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南昌市东湖区烟草专卖局审批注销。
2019年2月份,被告人熊某某在无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经事先电话联系,将50条黄色硬盒芙蓉王香烟送至万某某、余某某夫妇经营的本市青云谱区**路**批发部,以每条约227元的价格销售给万某某夫妇。
同年4月15日,被告人熊某某经事先电话联系,将220条黄色硬盒芙蓉王香烟送至**批发部,以每条224元的价格予以销售,余某某付给被告人熊某某现金49280元。
同年4月29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本市**路**大学校区内**路上准备从赣A*****蓝色金杯面包车内驳货时,被南昌市青山湖区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查获。经现场检查,从金杯面包车内查扣芙蓉王硬盒卷烟242条,中华软包卷烟70条,金圣吉品卷烟120条,金圣(滕王阁更上一层楼)卷烟88条。
同日,南昌市青山湖区烟草专卖局将被告人熊某某移送南昌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经江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查获卷烟均系真品;经南昌市烟草专卖局认定,查获卷烟价值共计143782.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检验报告、价格认定意见书等书证;
2证人万某某、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共计2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建员
2020年6月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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