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熊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71********,汉族,高中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乡**村**庄**组**号。被告人熊某甲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江苏省睢宁县人,住江苏省睢宁县**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泗县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至2020年3月27日期间,被告人熊某甲纠集江苏睢宁县人黄某甲、黄某乙等二十余人,在泗县**乡**村**庄被告人熊某甲自家院内、邻居熊某乙家院内及楼上等地点进行开宝赌博数次,熊某甲组织赌博进行抽头,并为赌博人员提供场地和饮用水进行望风。
2019年3、4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与刘某乙(另案处理)纠集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等二十余人在泗县**坊乡**村**庄**庄**庄**村**庄等地点进行聚众赌博十余次,赌博期间被告人刘某甲负责看锅、抽头并将部分抽头钱交给刘某乙。
2020年7月6日,被告人熊某甲到泗县公安局投案;2020年7月27日,泗县公安局民警在江苏省睢宁县**小区将被告人刘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前科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黄某乙、许某某、黄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熊某甲、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甲、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甲、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熊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三千元;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常春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甲、刘某甲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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