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611号
被告人熊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5200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江北区**正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乙,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5200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江北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案发时为未成年)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目前处于缓刑考验期内。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熊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6日凌晨,被告人熊某乙伙同熊某甲共谋盗窃后驾驶摩托车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办事处,趁夜深无人之机,采取熊某乙放风,熊某甲踹门入内的方式先后进入龙洲花园小区附近的**药房、浩立碧海湾小区附近被害人韩某某经营的**药房、旭辉城3期小区旁被害人周某某经营的**超市盗窃,从**药房盗走现金1200元,**超市内盗走价值350元的软中华香烟和现金1200元。案发后,二被告人赔偿韩某某1200元,赔偿周某某1200元。
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熊某甲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老顶坡摩配市场52号车行被公安民警抓获。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熊某乙在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博克斯网咖被公安民警抓获。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烟草价格目录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韩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熊某甲、熊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指认现场笔录。
5.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甲、熊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熊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甲、熊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乙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可以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熊某乙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然后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唐佩玉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熊某甲、熊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熊某甲联系方式:1762311****,熊某乙联系方式:1732032****
2.案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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