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28351号
被告人熊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5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路**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大道**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9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20年7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7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某乙,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县**镇**村**自然村**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大道**小区**栋**单元**室。2017年1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因情节显著轻微并取得谅解被撤案;2019年9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行政拘留五日(不予执行);2020年7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7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熊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15时许,被告人熊某甲、熊某乙及刘某某(系未成年人)来到南昌县八一乡桥头附近,以人民币340元/克的价格向曾某某(另案处理)购得疑似氯胺酮(俗称“K粉”)的白色粉末25克,以人民币400元/包的价格向曾某某购得含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俗称“摇头水”)10包。之后,三人回到熊某甲位于南昌市湾里区**大道**小区**栋**单元**室的住处,一起吸食了少量疑似氯胺酮。18时30分许,杜某某来到熊某甲住处,也吸食了少量疑似氯胺酮。
2020年7月8日22时许,秦某某(另案处理)委托被告人熊某乙购买氯胺酮13克和含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8包。经商议,被告人熊某甲、熊某乙以人民币500元/克的价格出售疑似氯胺酮、以人民币500元/包的价格出售含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23时许,熊某甲、熊某乙、刘某某、杜某某来到南昌市青山湖区青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一制衣厂**楼的“**”会所,熊某甲、熊某乙将疑似氯胺酮的白色粉末13克和含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8包以人民币10500元销售给秦某某。随后,熊某甲、熊某乙、刘某某、杜某某、李某某、余某某、万某某、尚某甲、尚某乙等十八人(均另案处理)按人均人民币278元的付费标准在会所包厢内娱乐,并与秦某某、吴某某、徐某某、彭牟牟(均未付费)一起在包厢内吸食疑似氯胺酮的白色粉末和含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至次日3时15分许被公安机关查获,熊某甲、熊某乙当场被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而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熊某甲的住处查获疑似氯胺酮的白色粉末8袋(经检测均不含氯胺酮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秦某某、尚某丙、尚某丁、余某某、尚某戊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熊某甲、熊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甲、熊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熊某乙贩卖人民币10500元的疑似毒品和含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还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熊某甲、熊某乙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同时,熊某甲、熊某乙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规定之情节。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熊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熊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珺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甲、熊某乙现均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及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