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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甲、符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慈检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熊某甲(绰号“熊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8021975********,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办事处**栋**号。2011年9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8月22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慈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符某甲(绰号“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8021985********,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5日慈利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符某乙(绰号“符某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8021982********,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镇**村**组**号。2017年3月13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5日慈利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某(绰号“军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8021983********,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镇**村**组,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5日慈利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绰号“新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8021984********,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5日慈利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8021982********,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庄**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5日慈利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二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8021970********,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庄**巷**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4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慈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符某甲、符某乙、石某某、宋某某、陈某某、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2月4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4日补充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1月21日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3月至7月间,吴某某(已判决)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沙堤乡等地租用民房开设赌场,利用麻将做赌博工具,采用翻坨子的方式进行赌博,该赌场在每天给刘某某交纳2000元(后为3000元)的“公安费”后,赌场开展顺利。符某甲、符某乙、石某某、宋某某等人先后在该赌场入股,黄某某在该赌场放哨,牟取非法利益,在赌场经营期间,符某甲非法获利20余万元,符某乙非法获利3万余元,宋某某非法获利1.5万余元,石某某非法获利1.5万余元,黄某某非法获利0.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材料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朱志勇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符某甲、符某乙、石某某、宋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等笔录。

二、2017年5月至10月间,刘某某(已判决)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办事处邢家巷居委会租用民房开设赌场,利用麻将做赌博工具,采用翻坨子的方式进行赌博,黄某某受刘某某的邀请在该赌场放哨,牟取非法利益,在赌场经营期间,黄某某非法获利0.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材料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等笔录。

三、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间,罗某某(已判决)以营利为目的,在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办事处邢家巷居委会租用民房开设赌场,利用麻将做赌博工具,采用翻坨子的方式进行赌博,该赌场在每天给刘某某交纳2000元的“公安费”后,赌场开展顺利。熊某甲、陈某某等人先后在该赌场入股,黄某某在该赌场放哨,牟取非法利益,在赌场经营期间,熊某甲非法获利2万余元,陈某某非法获利600元。黄某某非法获利0.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材料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熊某甲、陈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等笔录。

四、2019年2月间,马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慈利县与桃源县交界处租用民房开设赌场,以“九九儿”为赌博工具进行赌博,符某甲在该赌场入股牟取非法利益。符某甲入股期间非法获利约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材料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甲、符某甲、符某乙、石某某、宋某某、陈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符某甲、符某乙、石某某、宋某某、陈某某、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为从犯,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符某乙系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长忠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熊某甲、黄某某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被告人符某甲、符某乙、石某某、宋某某、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符某甲1587446****,符某乙1517442****,石某某1357449****,宋某某1397443****,陈某某13207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量刑建议书柒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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