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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甲、陈某甲、某某某、方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19〕411号

被告人熊某甲,又名熊某乙,绰号熊某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街道**村**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6月23日被武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5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批准逮捕,次日被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村**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5月17日被武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5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批准逮捕,次日被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街道**村**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4月7日被武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武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次日被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7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号**栋**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陈某甲、某某某、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将本案退回武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武穴市公安局于2019年9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2019年10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熊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

1、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熊某甲以1万元的总价卖给陈某甲200颗毒品“麻古”和一些毒品“冰毒”,并将这些毒品送至武穴市西新村海铭星造船厂家属楼三单元一楼交给陈某甲。后陈某甲微信转账给熊某甲。

2、2018年11月16日,被告人熊某甲在武穴市兴雨宾馆贩卖给陈某甲200多颗“麻古”和一些“冰毒”,获毒资1万元。

3、2018年11月19日,被告人熊某甲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甲近200颗“麻古”和一些“冰毒”,并将这些毒品送至武穴市西新村海铭星造船厂家属楼三单元一楼交给陈某甲。后陈某甲微信转账给熊某甲。

4、2018年12月11日,被告人熊某甲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甲近100颗“麻古”和一些“冰毒”,并将这些毒品送至武穴市西新村海铭星造船厂家属楼三单元一楼交给陈某甲。后陈某甲微信转账给熊某甲。

5、2018年12月11日,被告人熊某甲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甲几十颗“麻古”和一些“冰毒”,并将这些毒品送至武穴市西新村海铭星造船厂家属楼三单元一楼交给陈某甲。后陈某甲微信转账给熊某甲。

6、2018年12月31日,被告人熊某甲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甲近100颗“麻古”和一些冰毒,并将这些毒品送至约定好的马路边交给陈某甲。后陈某甲微信转账给熊某甲。

7、2019年1月1日,被告人熊某甲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甲近100颗“麻古”和一些“冰毒”,并将这些毒品送至武穴市西新村海铭星造船厂家属楼三单元一楼交给陈某甲。后陈某甲微信转账给熊某甲。

8、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熊某甲以48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甲近100颗“麻古”和一些“冰毒”,并将这些毒品送至武穴市西新村海铭星造船厂家属楼三单元一楼交给陈某甲。后陈某甲微信转账给熊某甲。

9、2019年1月26日,被告人熊某甲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甲近100颗“麻古”和一些“冰毒”,并将这些毒品送至武穴市西新村海铭星造船厂家属楼三单元一楼交给陈某甲。后陈某甲微信转账给熊某甲。

10、2019年1月27日,被告人熊某甲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甲一百余颗“麻古”和一些“冰毒”,并将这些毒品送至武穴市西新村海铭星造船厂家属楼三单元一楼交给陈某甲。后陈某甲微信转账给熊某甲。

11、2019年2月12日,被告人熊某甲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甲近100颗“麻古”和一些“冰毒”,并将这些毒品送至武穴市西新村海铭星造船厂家属楼三单元一楼交给陈某甲。后陈某甲微信转账给熊某甲。

12、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熊某甲以79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甲近200颗“麻古”和一些“冰毒”,并将这些毒品送至武穴市西新村海铭星造船厂家属楼三单元一楼交给陈某甲。后陈某甲微信转账给熊某甲。

13、2019年4月3日,陈某甲得知熊某甲准备到湖北省洪湖市购买毒品,遂通过蔡某某(系熊某甲女朋友)的支付宝转给熊某甲1万元购买60克“冰毒”。

次日,被告人熊某甲来到洪湖市乌林大道的大华超市,取走王某某(另案处理)放在该超市的三罐咖啡罐密封包装的毒品。当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熊某甲在武穴市大金高速收费站被武穴市公安局民警抓获,现场查获该三罐毒品,经称重,该三罐毒品净重共计384.01克。

经检验,从被告人熊某甲处查获的毒品中有252.99克检出了氯胺酮成分,107.24克检出了甲基苯丙胺成分,2.41克检出了氯胺酮和3,4亚甲基双氧基苯丙胺混合成分,21.37克未检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

二、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1、2018年3月4日,被告人陈某甲收到周某某微信转账,将10颗“麻古”和1小袋“冰毒”送至武穴市园林处旁边的门面处交给周某某。周某某给陈某甲几颗“麻古”,后二人共同吸食该毒品。

2、2018年3月10日,被告人陈某甲收到周某某微信转账,将十余颗“麻古”和1小袋“冰毒”送至武穴市园林处旁边的门面处交给周某某。周某某给陈某甲几颗“麻古”,后二人共同吸食该毒品。

3、2018年3月22日,被告人陈某甲收到周某某微信转账,将10颗“麻古”和1小袋“冰毒”送至武穴市园林处旁边的门面处交给周某某。周某某给陈某甲几颗“麻古”,后二人共同吸食该毒品。

4、2018年4月5日,被告人陈某甲收到周某某微信转账,将10颗“麻古”和1小袋“冰毒”送至武穴市园林处旁边的门面处交给周某某。周某某给陈某甲几颗“麻古”,后二人共同吸食该毒品。

5、2018年4月25日,被告人陈某甲收到周某某微信转账,将10颗“麻古”和1小袋“冰毒”送至武穴市园林处旁边的门面处交给周某某。周某某给陈某甲几颗“麻古”,后二人共同吸食该毒品。

6、2018年4月26日,被告人陈某甲收到周某某微信转账,将10颗“麻古”和1小袋“冰毒”送至武穴市园林处旁边的门面处交给周某某。周某某给陈某甲几颗“麻古”,后二人共同吸食该毒品。

7、2018年4月28日,被告人陈某甲收到周某某微信转账,将十余颗“麻古”和1小袋“冰毒”送至武穴市园林处旁边的门面处交给周某某。周某某给陈某甲几颗“麻古”,后二人共同吸食该毒品。

8、2018年5月1日,被告人陈某甲收到周某某微信转账,将10颗“麻古”和1小袋“冰毒”送至武穴市园林处旁边的门面处交给周某某。周某某给陈某甲几颗“麻古”,后二人共同吸食该毒品。

9、2018年5月3日,被告人陈某甲收到周某某微信转账,将10颗“麻古”和1小袋“冰毒”送至武穴市园林处旁边的门面处交给周某某。周某某给陈某甲几颗“麻古”,后二人共同吸食该毒品。

10、2018年5月6日,被告人陈某甲收到周某某微信转账,将十余颗“麻古”和1小袋“冰毒”送至武穴市园林处旁边的门面处交给周某某。周某某给陈某甲几颗“麻古”,后二人共同吸食该毒品。

11、2018年5月7日,被告人陈某甲收到周某某微信转账,将十余颗“麻古”和1小袋“冰毒”送至武穴市园林处旁边的门面处交给周某某。周某某给陈某甲几颗“麻古”,后二人共同吸食该毒品。

12、2018年5月11日,被告人陈某甲收到周某某微信转账,将十余颗“麻古”和1小袋“冰毒”送至武穴市园林处旁边的门面处交给周某某。周某某给陈某甲几颗“麻古”,后二人共同吸食该毒品。

13、2018年5月14日,被告人陈某甲收到周某某微信转账,将十余颗“麻古”和1小袋“冰毒”送至武穴市园林处旁边的门面处交给周某某。周某某给陈某甲几颗“麻古”,后二人共同吸食该毒品。

14、2018年5月15日,被告人陈某甲收到周某某微信转账,将十余颗“麻古”和1小袋“冰毒”送至武穴市园林处旁边的门面处交给周某某。周某某给陈某甲几颗“麻古”,后二人共同吸食该毒品。

15、2018年5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收到周某某微信转账,将十余颗“麻古”和1小袋“冰毒”送至武穴市园林处旁边的门面处交给周某某。周某某给陈某甲几颗“麻古”,后二人共同吸食该毒品。

16、2018年5月18日,被告人陈某甲收到周某某微信转账,将十余颗麻古和1小袋冰毒送至武穴市园林处旁边的门面处交给周某某。周某某给陈某甲几颗“麻古”,后二人共同吸食该毒品。

17、2018年5月20日,被告人陈某甲收到周某某微信转账,将七、八颗“麻古”和1小袋“冰毒”送至武穴市园林处旁边的门面处交给周某某。周某某给陈某甲一、两颗“麻古”,后二人共同吸食该毒品。

18、2018年5月22日,被告人陈某甲收到周某某微信转账,将七、八颗“麻古”和1小袋“冰毒”送至武穴市园林处旁边的门面处交给周某某。周某某给陈某甲一、两颗“麻古”,后二人共同吸食该毒品。

19、2018年6月18日,被告人陈某甲收到周某某微信转账,将10颗“麻古”和1小袋“冰毒”送至武穴市园林处旁边的门面处交给周某某。周某某给陈某甲几颗“麻古”,后二人共同吸食该毒品。

20、2018年7月9日,被告人陈某甲收到周某某微信转账,将10颗“麻古”和1小袋“冰毒”送至武穴市园林处旁边的门面处交给周某某。周某某给陈某甲几颗“麻古”,后二人共同吸食该毒品。

21、2018年7月24日,被告人陈某甲收到周某某微信转账,将10颗“麻古”和1小袋“冰毒”送至武穴市园林处旁边的门面处交给周某某。周某某给陈某甲几颗“麻古”,后二人共同吸食该毒品。

22、2018年8月21日,被告人陈某甲收到周某某微信转账,将10颗“麻古”和1小袋“冰毒”送至武穴市园林处旁边的门面处交给周某某。周某某给陈某甲几颗“麻古”,后二人共同吸食该毒品。

23、2018年10月5日,被告人陈某甲收到周某某微信转账,将10颗“麻古”和1小袋“冰毒”送至武穴市园林处旁边的门面处交给周某某。周某某给陈某甲几颗“麻古”,后二人共同吸食该毒品。

24、2018年11月3日,被告人陈某甲收到周某某微信转账,将十三、四颗“麻古”和1小袋“冰毒”送至武穴市园林处旁边的门面处交给周某某。周某某给陈某甲几颗“麻古”,后二人共同吸食该毒品。

25、2019年1月9日,被告人陈某甲收到周某某微信转账,将十三、四颗“麻古”和1小袋“冰毒”送至武穴市园林处旁边的门面处交给周某某。周某某给陈某甲几颗“麻古”,后二人共同吸食该毒品。

26、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陈某甲收到周某某微信转账,将七、八颗“麻古”和1小袋“冰毒”送至武穴市园林处旁边的门面处交给周某某。周某某给陈某甲一、两颗“麻古”,后二人共同吸食该毒品。

27、2019年1月12日,被告人陈某甲收到周某某微信转账,将10颗“麻古”和1小袋“冰毒”送至武穴市园林处旁边的门面处交给周某某。周某某给陈某甲几颗“麻古”,后二人共同吸食该毒品。

28、2019年1月13日,被告人陈某甲收到周某某微信转账,将七、八颗“麻古”和1小袋“冰毒”送至武穴市园林处旁边的门面处交给周某某。周某某给陈某甲一、两颗“麻古”,后二人共同吸食该毒品。

29、2019年1月20日,被告人陈某甲收到周某某微信转账,将10颗“麻古”和1小袋“冰毒”送至武穴市园林处旁边的门面处交给周某某。周某某给陈某甲几颗“麻古”,后二人共同吸食该毒品。

30、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陈某甲收到周某某微信转账,将10颗“麻古”和1小袋“冰毒”送至武穴市园林处旁边的门面处交给周某某。周某某给陈某甲几颗“麻古”,后二人共同吸食该毒品。

31、2019年1月31日,被告人陈某甲收到周某某微信转账,将五、六颗“麻古”和1小袋“冰毒”送至武穴市园林处旁边的门面处交给周某某。周某某给陈某甲一颗“麻古”,后二人共同吸食该毒品。

32、2019年2月2日,被告人陈某甲收到周某某微信转账,将10颗“麻古”和1小袋“冰毒”送至武穴市园林处旁边的门面处交给周某某。周某某给陈某甲几颗“麻古”,后二人共同吸食该毒品。

33、2019年3月1日,被告人陈某甲应周某某要求,将10颗“麻古”和1小袋“冰毒”送至武穴市园林处旁边的门面处交给周某某。后被告人陈某甲与周某某一起吸毒该毒品。

34、2018年6月20日,被告人陈某甲应某某某要求,将三、四颗“麻古”和1小袋“冰毒”送至武穴市龙港小区门口路交给某某某。后被告人陈某甲收到某某某微信转账。

35、2018年8月27日,被告人陈某甲应某某某要求,将2颗“麻古”和1小袋“冰毒”送至武穴市龙港小区门口路交给某某某。后被告人陈某甲收到某某某微信转账。

36、2018年8月29日,被告人陈某甲应某某某要求,将10颗麻古和1小袋冰毒送至武穴市龙港小区门口路交给某某某。后被告人陈某甲收到某某某微信转账。

37、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陈某甲应某某某要求,将三、四颗“麻古”和1小袋“冰毒”送至武穴市龙港小区门口路交给某某某。后被告人陈某甲收到某某某微信转账。

38、2019年1月2日晚,被告人陈某甲收到方某某微信转账,将10颗“麻古”和1小袋“冰毒”送至二人约定的马路边交给方某某。

39、2019年1月4日,被告人陈某甲收到方某某微信转账,将6颗“麻古”和1小袋“冰毒”送至二人约定的马路边交给方某某。

40、2019年1月5日,被告人陈某甲收到方某某微信转账后,将4颗“麻古”和1小袋“冰毒”送至二人约定的马路边交给方某某。

2019年4月4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民警抓获并被现场查获毒品若干。经称重,被查获毒品净重共计10.34克,经检验,该毒品检材中均检出了甲基苯丙胺成分。

三、被告人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

1、2018年12月27日下午,被告人某某某收到周某某微信转账,将10颗“麻古”和1小袋“冰毒”送至武穴市园林处旁边的门面处交给周某某。后被告人某某某与周某某一起吸毒该毒品。

2、2018年12月27日晚,被告人某某某收到周某某微信转账,将6颗“麻古”和1小袋“冰毒”送至武穴市园林处旁边的门面处交给周某某。后被告人某某某与周某某一起吸毒该毒品。

3、2019年1月3日晚,被告人某某某收到周某某微信转账,将12颗“麻古”和1小袋“冰毒”送至武穴市园林处旁边的门面处交给周某某。后被告人某某某与周某某一起吸毒该毒品。

4、2019年1月4日上午,被告人某某某收到周某某微信转账,将6颗“麻古”和1小袋“冰毒”送至武穴市园林处旁边的门面处交给周某某。后被告人某某某与周某某一起吸毒该毒品。

5、2019年1月4日晚,被告人某某某收到周某某微信转账,将八、九颗“麻古”和1小袋“冰毒”送至武穴市园林处旁边的门面处交给周某某。后被告人某某某与周某某一起吸毒该毒品。

6、2019年1月6日晚,被告人某某某收到周某某微信转账,将6颗“麻古”和1小袋“冰毒”送至武穴市园林处旁边的门面处交给周某某。后被告人某某某与周某某一起吸毒该毒品。

7、2019年2月1日晚,被告人某某某在其家中贩给郑某某14颗“麻古”和1小袋“冰毒”,获毒资 1000元。

8、2019年2月5日中午,被告人某某某在其家中贩给郑某某6颗“麻古”和1小袋“冰毒”,获毒资500元。

9、2019年2月8日下午,被告人某某某在其家中贩给郑某某10颗“麻古”和1小袋“冰毒”,获毒资800元。

10、2019年2月19日中午,被告人某某某应郑某某要求来到武穴市新车站对面的潘记拉面店门口,贩给郑某某4颗“麻古”和1小袋“冰毒”,获毒资 1000元。

11、2019年3月24日晚,被告人某某某应田某某要求来到武穴市长航派出所对面的经济适用房小区门口,贩给田某某2颗“麻古”和1小袋“冰毒”,获毒资500元。

四、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

1、2019年1月7日下午,被告人方某某在其位于武穴市永宁大道的出租屋内贩给郭某某1颗“麻古”和1小袋“冰毒”,获毒资150元。后郭某某再次用微信给方某某转账,被告人方某某再贩给郭某某1颗“麻古”和1小袋“冰毒”。

2、2019年1月9日上午,被告人方某某在其出租屋内贩给郭某某1小袋“冰毒”,获毒资150元。当日下午,郭某某再次用微信给方某某转账,被告人方某某再贩给郭某某半颗“麻古”和1小袋“冰毒”。

3、2019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方某某在其出租屋内贩给郭某某1小袋“冰毒”,获毒资100元。

4、2019年1月11日中午,被告人方某某在其出租屋内贩给郭某某1颗“麻古”和1小袋“冰毒”,获毒资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武穴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库某某、刘某某、陈某乙、周某某、田某某、王某某、黄某某、郑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黄冈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称重笔录、取样笔录;5.抓捕视频、称重、取样视频、讯问视频;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6、被告人熊某甲、陈某甲、某某某、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被告人陈某甲贩卖毒品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被告人某某某、方某某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甲、陈某甲、某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熊某甲、陈某甲、某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鸣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熊某甲、陈某甲、某某某现被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被告人方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07277****、13593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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