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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甲交通肇事案)_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6666号

被告人熊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53********,汉族,文盲,务农,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13时许,被告人熊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鼎彭”三轮电动车沿南昌县塘南镇塘新堤顶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联供电所弯道路段时,车辆发生右侧翻并与路侧反光警示立柱发生碰撞,造成车厢内乘车人熊某乙当场死亡、熊某甲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熊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江西景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熊某甲驾驶的三轮电动车主要特征参数符合机动车的属性条件,应依法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经鉴定,送检的熊某甲血液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32.93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熊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110警情信息等相关书证;

2.证人熊某丙、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晓冬

检察官助理:万颖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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