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二部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熊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3197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住汉寿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熊某甲驾驶湘J*****小车从常德市汉寿县***镇**村自己家中出发驶往娄底市。8时20分许,途经桃江县三堂街镇大屋山村S319线250km+350m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撞到依次停在公路右侧边上的胡某某的二轮摩托车、董某甲的二轮电动车和站在公路右侧边上的董某甲及路外的胡某某,造成董某甲当场死亡、胡某某受伤、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熊某甲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在原地等待交警到达现场接受调查,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处理善后事宜。2020年4月8日,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熊某甲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到案后,被告人熊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熊某甲与被害人董某甲近亲属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董某甲近亲属575648元,得到了谅解;已赔偿胡某某153200元,得到了胡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邹某某、熊某乙、董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与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谅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益才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熊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97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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