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熊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66********,普米族,小学文化程度,云南省兰坪县人,务农,住兰坪县**镇***村。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熊某甲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无牌正三轮摩托车,载客8人(含驾驶人),从兰坪县**镇**村驶往通甸街方向。当车行至易门箐通村公路K2+200米处弯道时,车辆发生侧翻,造成乘车人熊某乙因医治无效后死亡、和某某、熊某丙不同程度受伤及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同年6月4日,伤者家属报案遂破案。经兰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熊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熊某甲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兰坪县公安局通甸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证人熊某丁、熊某戊、熊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书、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和交通工具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证超载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两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熊某甲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婧
书记员:李向春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兰坪县**镇**村家中,联系电话:17308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讯问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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