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熊某甲,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镇**村**巷组**号,住安徽省定远县**镇**村**组**组。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6日6时50分左右,被告人熊某甲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沿S101线由南向北行驶至20KM+980M路段处(肥东段),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所驾车辆撞到前方同方向黄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造成两车受损以及三轮电动车驾驶人黄某某受伤(经鉴定评定为重伤二级)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熊某甲驾车离开现场。肥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法做出事故责任认定:熊某甲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某无责任。当日11时许,熊某甲主动到案,案后,双方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并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查询证明、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调解材料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熊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熊某甲为逃避法律追究驾车离开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甲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项良诚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熊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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