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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二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熊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31963********,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红安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红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3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6日经红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红安县公安局执行,经红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熊某甲驾驶牌号为鄂A****9的灰色大众宝来牌小型普通客车从红安县七里坪镇熊河村出发,准备去红安县七里坪镇加油站加油,当其驾车行驶至红安县七里坪镇花园畈村红花大道路段时,将在中间车道内同向行走的行人徐某甲撞倒,造成徐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红安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熊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甲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熊某甲立即停车报警和救治伤者,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牌号为鄂A****9的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的物证;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违法犯罪查询记录、户籍信息、机动车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刑事和解协议、谅解书及收条复印件等书证;3.证人徐某乙的证言;4.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图;6.事故现场照片的视听资料;7.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熊某甲立即停车报警并积极救助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被告人熊某甲具有案发后主动投案、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和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卉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熊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红安县华河镇熊河村后河40号,联系方式13409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附后。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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