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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熊某甲,曾用名熊某乙,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31994********,侗族,中专文化,中石化贵阳**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住从江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榕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30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熊某甲在其堂哥熊某丙家吃饭喝酒,当天酒后16时24分熊某甲驾驶贵H2****号小型轿车由从江东站上高速公路到凯里办事,18点28分到凯里办完事后,于2020年12月18日18时46分由凯里南站上高速公路于20时07分到榕江下高速,于2020年12月18日20时29分,车辆行驶至榕江县**镇**花园路**米处(小地名:**路段)时,被榕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执勤民警现场对熊某甲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24mg/100ml,后执勤民警带其到榕江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送检,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熊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5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机动车信息证明;5.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甲归案后能如实坦白其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榕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德洲

2021年2月2日

附:1.被告人熊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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