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鸠检一部刑诉〔2020〕932号
被告人熊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乡***村民委***村小组,现暂租于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因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被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同年5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熊某甲酒后驾驶皖*****牌(假牌照)两轮摩托车搭载熊某乙和项某某二人,沿S212线由鸠江区****小学附近往新塘方向行驶,20时50分许,当车行驶至*****小学处,停车坐在路边,熊某甲和项某某不慎掉进沟里,熊某甲爬上来睡在路边,路人见状报警,熊某甲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接到报警赶来的鸠江交警大队民警现场对熊某甲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 129mg/100mL,随后抽取其血样。后经检测,熊某甲的血液乙醇含量为200.0mg/100mL,属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摩托车一辆(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手续、执勤笔录、查获经过和交通事故现场图、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和照片、户籍身份信息、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查询和拓印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车辆查询信息、驾驶证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行政处罚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3.证人熊某乙、项某某的证词。
4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2020】法毒鉴字第003号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罪行,可视为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甲拘役二个半月,并处罚金2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新龙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电话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1册。
3.起诉书正副本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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