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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甲危险驾驶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3117号

被告人熊某甲,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码36012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新区**村**村**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8日20时42分,被告人熊某甲醉酒驾驶赣A*****“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沿320国道由东往西逆向行驶至320国道844公里+500米(新建经济开发区丰泽花园旁),遇黎某某驾驶赣C*****“乘龙”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沿320国道由西往东行驶,熊某甲醉酒驾驶小型轿车逆向行驶,黎某某驾驶货车严重超载,赣A*****“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正前方与赣C*****“乘龙”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右前方发生碰撞,造成熊某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鉴定,在送检的熊某甲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32.90mg/100ml。经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交管大队认定熊某甲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黎某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熊某乙、熊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勘验笔录;

5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且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2.90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茫 

                              2020年12月28日

附:

1. 被告人熊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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