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二部刑诉〔2020〕656号
被告人熊某甲,曾用名熊某乙,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4199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街道**社区**号**栋**房。因本案于2020年5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20年9月24日将案件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熊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A*****宝马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上城区西湖大道上的港丽酒家停车场驶出上道路行驶,途经西湖大道、中河高架、上塘高架、德胜快速路、通盛路、九沙大道等道路,沿九沙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通盛路东口1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酒精含量测试,被告人熊某甲酒精含量为169mg/100mL,后经血液乙醇含量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6.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慧芳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证据材料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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