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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386号

被告人熊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浏阳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8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熊某甲驾驶湘******中型普通客车沿S103线由西往东行驶至长沙县**镇**社区**加油站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检查,该车核载19人,实载32人,超过核载人数13人。

2019年5月8日,被告人熊某甲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行驶证、营运客车承包经营合同等书证;2.现场检查笔录;3.证人熊某乙、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五个月以下拘役,可以判处缓刑,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敏辉

2019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熊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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