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熊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万州区**路**号**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熊某甲酒后驾驶渝AQ****小型轿车,搭载其朋友魏某某、熊某乙等3人,从重庆市万州区五桥汽车南站出发,经江南新区、长江二桥到北山“苏荷酒吧”玩耍,熊某甲再次饮酒后,驾驶渝AQ****小型汽车从北山出发,经北滨路行驶至石琴路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对熊某甲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145毫克/100毫升,遂将其带至医院提取了静脉血样。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熊某甲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5.6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熊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单、血液样本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送检血液样本封装情况反馈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驻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熊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5.查获经过、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熊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继清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甲现在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候审,联系电话1816635****。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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