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熊某甲酒后驾驶鄂M*****号黑色**牌小型客车沿仙桃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怡家酒店门前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熊某甲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22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含量测试报告、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熊某乙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执法视频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丹凤
(院印)
附:
1.被告人熊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86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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