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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甲危驾)(公开版)_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诉刑诉〔2019〕69号

被告人熊某甲,男,1983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21983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福建省地武夷山市,住武夷山市度假区XX小区XX栋XX室。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3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3日0时许,被告人熊某甲酒后驾驶闽HXXXX号小型轿车,由武夷山市度假区紫阳古城往角亭村方向行驶,行经大王峰路角亭村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熊某甲的血样乙醇浓度为97.9mg/100ml,超过国家醉酒标准阈值,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血样乙醇浓度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悦

2019年4月11日

附:

1.被告人熊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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